一、哥本哈根协议的定义
哥本哈根协议(英文名:CopenhagenAccord)是年12月19日在丹麦首都,由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以附加文件的方式通过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该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旨在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应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
二、哥本哈根协议的具体内容
与会各方就最终成果的文件形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资金、技术、透明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政治磋商,并拟定了以下12条条约,具体为:
(一)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以强烈的政治意愿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明确了全球气温升高不应超过2摄氏度的科学观点。
(二)通过合作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从科学角度出发,大幅度减少全球碳排放以达成基于科学研究的目标。
(三)尽管所有国家都将面临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但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可持续的资金、技术以及经验,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实行气候变化举措。
(四)附录I各缔约方将在年1月3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经济层面量化的年排放目标,并承诺单独或者联合执行这些目标,同时确保这些目标和融资的计算是严格、健全、透明的。
(五)附录I非缔约方将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七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延缓气候变化的举措,包括在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II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举措。
附录I非缔约方采取的和计划采取的减排措施应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b),以缔约方大会采纳的方针为前提,每两年通过国家间沟通来交流。这些通过国家间沟通或者向秘书处报告的减排措施将被添加进附录II的列表中。
(六)减少滥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通过建立包括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与森林退化减排(REDD+)在内的机制,来提高森林对温室气体的清除量。
(七)采取各种方法,包括使用碳交易市场,来提高减排措施的成本效益;同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激励,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实行低排放发展战略。
(八)在符合大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额外的以及可预测的和充足的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延缓气候变化的举措。此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来发放。
(九)建立一个对会议负责的高水准工作小组,来研究潜在的收入来源,包括替代资金,来达成大会制定目标。
(十)建立哥本哈根气候基金,并将该基金作为缔约方协议的金融机制的运作实体,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包括REDD+、适应性行动、产能建设以及技术研发和转让等用于延缓气候变化的方案、项目、政策及其他活动
(十一)建立技术机制,以加快技术研发和转让,支持适应和延缓气候变化的行动。
(十二)我们呼吁在年之前完成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评估,包括根据公约的最终目标。这将包括考虑加强参考科学提出的各种问题的长期目标,包括与温度升高1.5摄氏度有关的问题。
三、哥本哈根协议的意义
(一)坚定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了“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两轨制”,否定了给发展中国家强加义务,试图“两轨并一轨”的“丹麦草案”
(二)进一步推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发展中国家实行自主减缓行动,同时提出与之相配套的目标,使全球减排行动进一步落实,尽管不具备法律效应,但却是后续谈判的重要基础,违背承诺也会带来舆论压力,为全球减排道路厘清障碍。
(三)世界各方就减排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政策透明度等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为后续的资金援助制定了具体的计划
四、哥本哈根协议中的中国作用
(一)在协议中明确提出中国完成甚至超过减排目标的决心,不添加附属条件,主要依靠自我力量完成减排目标,展现中国诚意,为协议的拟定起到积极作用
(二)坚定减排的决心,同时也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过程中的利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协同各方发展中国家努力和抗争,坚决反对部分发达国家企图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减排目标挂钩,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规定之外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潘家华,陈迎.“哥本哈根协议”:全球气候合作的新起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