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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你我巨鹿22种特殊慢性病可医保报销

发布时间:2022-8-2 1:31:47   点击数:
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支付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有确定的慢性病病种,暂时保留……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邢台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政策旨在缓解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负担。

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支付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元;

2、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元;

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元;

4、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元;

5、肺结核病限元;

6、精神病限元;

7、艾滋病限元;

8、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元;

9、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限元;

10、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限元;

11、老年痴呆症限元;

12、肾病综合症限元;

13、重症肌无力限元;

14、癫痫限元;

15、肝硬化失代偿期限元;

16、帕金森氏综合症0元;

17、系统性红斑狼疮0元;

18、再生障碍性贫血0元;

19、恶性肿瘤0元;

20、血友病0元;

21、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0元;

2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0元。

原有病种暂时保留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只扣除一次起付线,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0元/年。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线为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有国家政策、项目支持的费用不再进行报销。

对上线运行前各县(市、区)原有确定的慢性病病种,暂时保留已批准慢性病患者资格。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病种执行。

参保人员均可申报

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患疾病符合确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标准的参保居民均可申报。参保居民申报特殊慢性病应提供与申报病种有关的(近一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其它与本病有关就诊资料。

其中,初审由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由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鉴定程序“三步走”

县(市、区)人社部门成立门诊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小组,每年3月、8月集中鉴定一次。

鉴定时,符合条件的纳入特殊疾病管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不能确定的进入下一个评定程序。

鉴定结束后,由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邢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手册》。

一次开药量不超15日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应持《门诊手册》及《社会保障卡》(未发放前需持有效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的持户籍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接诊医师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资质。接诊时需认真核对患者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等,按照审定的病种,根据病情提供相关治疗,详细填写诊疗经过,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处方。病人一次开药量不得超过15日用量。

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就诊的可由本人选定一到两家一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长期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的患者,可由患者在长期居住地选定一到两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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