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定病种是指符合规定范围的指定慢性病或特殊疾病,参保人如患有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病种,可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一指定慢性病: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血友病、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手术)、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冠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结核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等16种。
二指定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血管炎、多发性硬化(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心境障碍、强迫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等10种。
门诊特定病种的申报、复查(抽查)一申报。
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应先携带本人病历、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及《参保凭证》到参保地社保局领取《潮州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体检表》(下称《体检表》),然后到指定的医院医务部门组织体检,由2名相关专业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在诊断结论上签名,医院医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最后凭《体检表》、病历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审核、确认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的手续,并打印《门诊特定病种受理通知书》给参保人,自确认资格之日起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复查(抽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的复查(抽查)制度,复查(抽查)结果作为参保人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复查(接受抽查)或经复查(抽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或抽查确认达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除达到所患疾病待遇退出标准的,可免予复查,但应于每年年底前到参保地社保局更换下一年度的《门诊特定病种受理通知书》。
我市医院名单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限重度精神疾病)、潮州市慢性病防治站(限结核病)、潮安区慢性病防治站(限结核病)。
费用结算一就医机构。
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选择并确定一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如参保人经参保地社保局同意在异地就医的,应选择并确定一家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机构。
所选定的就医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就医机构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自次年1月起生效。
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人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选定就医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执行;在异地就医的,医院的支付比例执行。
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范围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疾病的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且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合。
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起付医院元90%医院元85%医院元70%医院元70%2.特诊支付限额
病种名称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单一指定慢性病元元多种指定慢性病5元元恶性肿瘤2元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元1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50元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元元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0元元艾滋病(不含属于公共卫生费用)元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0元元其他指定特殊疾病???0元0元重度精神疾病元元△年度将重度精神疾病由指定慢性病调整为指定特殊疾病。
补充说明△参保人享受特殊门诊待遇首年的支付限额按其当年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月数计算。即首年的支付限额为:该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除以12,再乘以确认该参保人具备享受待遇资格时的当年剩余月数(含确认享受待遇资格当月)。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门诊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在参保人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内(即包括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费用)。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